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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马股份(600565.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20-09-18 16:50:5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显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600565.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和专用车制造两大板块。

2018年11月30日,东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迪马股份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地产”)通过召开“2019—2021结算利润规划专题汇报”,明确了2018年东原地产结算利润调整后数据为10.52亿元,参会人员初步确定2018年迪马股份实现净利润会较2017年迪马股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9亿元同比增长50%以上。2019年1月26日,迪马股份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33470.89万元—40165.07万元之间,同比增长50%—60%。

综上,迪马股份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0%—60%的信息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终点为2019年1月26日信息公开日。迪马股份时任董事兼总裁杨某席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承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席频繁电话联系。2019年1月3日,王承刚突击开立证券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一集中买入迪马股份股票。2019年1月7日至25日,王承刚控制其本人和“刘某”证券账户单一集中买入迪马股份股票合计443.42万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20846.26元。王承刚控制上述两个账户买入迪马股份股票的意愿坚决,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王承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重庆监管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846.26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门研发、制造、销售高科技专用车辆。当前主要有运钞车、警用车和公路车三大系列产品。2000年8月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已于2002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0565。成为中国特种车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同行业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认证。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6.36%。

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席为迪马股份时任董事兼总裁杨永席,杨永席2014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6日担任迪马股份总裁,2019年5月16日至今担任常务副总裁,并自2014年6月6日起担任公司董事。

2019年1月26日,迪马股份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预计将增加33470.89万元—40165.07万元之间,同比增长50%-60%。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预计将增加6404.99万元—12809.98万元之间,同比增长10%-20%。

迪马股份2018年年报显示,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17亿元,同比增长51.8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30亿元,同比增长13.91%。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3号

当事人:王承刚,男,1975年9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承刚内幕交易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迪马股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和专用车制造两大板块。

2018年11月30日,东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迪马股份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地产)通过召开“2019—2021结算利润规划专题汇报”,明确了2018年东原地产结算利润调整后数据为10.52亿元,参会人员初步确定2018年迪马股份实现净利润会较2017年迪马股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9亿元同比增长50%以上。2019年1月26日,迪马股份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33,470.89万元—40,165.07万元之间,同比增长50%—60%。

综上,迪马股份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0%—60%的信息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终点为2019年1月26日信息公开日。迪马股份时任董事兼总裁杨某席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内幕交易迪马股份股票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承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席频繁电话联系。2019年1月3日,王承刚突击开立证券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一集中买入迪马股份股票。2019年1月7日至25日,王承刚控制其本人和“刘某”证券账户单一集中买入迪马股份股票合计4,434,200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20,846.26元。王承刚控制上述两个账户买入迪马股份股票的意愿坚决,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脑MAC地址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承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王承刚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席向王承刚泄露内幕信息,王承刚交易迪马股份股票具有正当合理理由,不属于异常交易;对《证券法》版本的引用有错误,应当引用2014年修正后的版本,而非2005年修订版本。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其一,王承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经对王承刚陈述申辩意见和补充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核查,认定不构成其交易迪马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的合理解释。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05年进行全面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续2013年和2014年修正了个别条款,但不涉及本案相关条款。故本文书中“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即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简称。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20,846.26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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